中国平安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46.1万元!涉欺骗投保人等四宗罪-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

2023-06-07 11:18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37624)

6月6日,银保监会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等四宗罪被警告并处罚款46.1万元。具体如下: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一是个险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6个分支机构通过报销餐饮费、广告宣传费等形式,向19家餐饮或广告企业支付财务费用,涉及报销金额共计339.35万元,真实用途用于日常营业区管理、代理人激励或其他经营性支出等。

二是银保渠道财务信息不真实。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银保部报销的有关财务凭证中有40笔的pos凭条与电子发票商户不一致,金额合计176035元。上述40笔报销的财务凭证记载事项不真实,真实用途均为维护银行渠道。

二、欺骗投保人

经抽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其中11场次存在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错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混淆说明产品定价利率与投保人收益率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三、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

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31日,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未按相关规定于代理人离职后及时注销代理人执业登记,共涉及1953名代理人。

四、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有5笔保单承保时间早于其代理人有效执业登记时间,共涉及3名代理人。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被罚款37万元。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罚款8万元。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被警告并处罚款0.7万元。

平安人寿济宁中支委托未经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六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被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综上,平安人寿济宁中支警告并处罚款46.1万元。同时,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游进,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东,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销管理部副经理余宏伟也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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